国内外细胞买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现状浅析
作者丨刘婷婷 黄冠鸿 周汝歆 赵依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
一、引言
随着国内外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生物制药研发能力的不断增强,细胞治疗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的需求日益增加,这也使得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商业买卖行为逐渐受到国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关注。人体细胞是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材料,同时涉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因此,我国对细胞买卖的监管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虽然我国《民法典》从民事角度明确“禁止人体细胞买卖”,但我国对于细胞及细胞治疗产品(尤其是异体细胞治疗产品)的买卖/销售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十分明确。
同时,在《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指导原则5“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它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的基础上,近几年我国也同美国、欧盟一样,出台了一些关于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生产的指导原则,有利于我国建立完备的细胞制备体系,且能够推动相关监管要求的深入与细化,比如可能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普遍采取的“风险分级、准入分类”的管理方式:(1)对于“风险最小化”的细胞治疗作为“限制性医疗技术”准入;(2)对于大于“风险最小化”的中高风险细胞治疗(如异体细胞治疗产品等)均按药品注册程序准入,并且强化研究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法律和伦理等要求。
基于上述,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细胞买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案例,对国内外细胞买卖相关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为涉及细胞治疗的医药企业机构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供读者参考。
二、国内细胞买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现状分析
(一) 国内关于细胞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效力位阶 | 文件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主要内容 |
1. 国家层面 | ||||
法律 | 《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1.01.01 | 第1007条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9.12.01 | 规定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生物制品。 | |
部门规章 |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健委、科技部等 | 2023.02.18 | 第28条规定: 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第51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人或者人的生物样本包括人体本身以及人的细胞、组织、器官、体液、菌群等和受精卵、胚胎、胎儿。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原卫生部 | 2011.03.01 | 明确了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 |
部门工作文件 | 《人源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 国家药监局 | 2023.04.25 | 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干细胞产品的药学研发和申报,对按照药品进行研发的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的技术问题提供建议。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胞治疗产品附录(征求意见稿)》 | 国家药监局 | 2022.01.04 (公布日期) | 规范了细胞产品从供者材料的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 明确了细胞治疗产品是指人源的活细胞产品,包括经过或未经过基因修饰的细胞,如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组织细胞或细胞系等产品,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细胞、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 |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物制品附录修订稿》 | 国家药监局 | 2020.07.01 | 明确了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 |
《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 原国家食药监局 | 2017.12.18 | 对细胞治疗产品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进行研发时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总体阐述。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免疫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 国家药监局 | 2021.02.09 | 进一步细化免疫细胞治疗产品开展临床试验的技术建议。 |
2. 地方层面 | ||||
地方工作文件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基因与细胞治疗)建设实施方案》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 2022.12.05 |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细胞治疗“国家队”优势,坚持小切口推进,坚持底线思维,在有效防控风险的条件下,在基因与细胞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对标国际通行做法和标准,率先尝试基因与细胞治疗“风险分级、准入分类”管理,建立基因与细胞治疗应用监管链和细胞标准化制备指导体系,推进细胞治疗标准化进程,……。 |
《关于加强细胞治疗产品临床研究管理的通知》 | 湖南省药监局、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科技厅 | 2022.07.15 | 加强细胞治疗产品相关管理: 开展干细胞产品临床研究应按照以下两种途径申报:以医疗机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申请备案;以药品注册途径进行申报。 开展各类体细胞产品临床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细胞、组织细胞等,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途径申报。各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双备案的干细胞产品和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临床试验的细胞治疗产品用于临床研究。 | |
(二) 国内关于细胞买卖相关司法和监管案例探讨
1. 从民事角度
当前,我国在细胞领域针对买卖细胞行为的民事判决主要是零散的案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判决标准,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例如,关于干细胞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较为著名的“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1]”中,法院认为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而认定其为无效合同;而在“于某、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中,法院则认为《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不支持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外,《民法典》第110条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如细胞买卖的前端获取细胞行为涉及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从行政角度
在我国的行政监督实践中,主要是由相关主体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起的被动监督,而缺乏相关监管机关积极的、具有研判性和体系性的主动监督。比如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案[3]”中,当事人王某当面向省食药监局举报中心医院对其胞妹使用DC-CIK细胞治疗技术,致其胞妹死亡,请求认定该医院细胞产品为假药劣药并进行查处后,湖南省食药监局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对于细胞治疗技术究竟属于药品或是医疗技术存有争议,具体体现在涉案行政行为对应监管机构的确定上。最终,本案经法院行政再审后认为,因细胞治疗兼具医疗技术和药品的特点,涉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细胞治疗的属性和归口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界定,据此,如卫生部门已经对医疗机构实施体细胞治疗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药监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因此,对于涉案行政行为按照湖南省卫生厅的行政处罚结果处理。
3. 从刑事角度
虽然《刑法(2020修正)》中并未直接规定买卖人体细胞的刑事责任,但违法人员可能会通过走私的方式将购买的人体细胞运输入境,由此可能涉及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物品罪。实践中,若将人体细胞销售至海外,从而可能构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例如,2021年5月,上海海关在对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品名为“实验室培养基”的进境冷链货物进行布控查验时就截获了247支走私入境的“人体细胞”,已进行依法销毁,上海海关缉私部门已对该公司正式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4]
此外,人体器官作为人体细胞的来源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应根据《刑法(2020修正)》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案[5]中,被告人郑某因非法买卖人体肾脏51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样是出于对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违规的人体细胞的买卖在未来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三)国内关于细胞买卖相关监管现状总结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总结,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细胞治疗兼具医疗技术和药品发展方向:(1)若作为医疗技术则由卫健委监管;(2)若作为药品则由药监局监管,即我国对于细胞治疗的监管具有“双轨制”的特点,侧面说明了我国对于细胞治疗产品监管的严格性。然而对于“双轨制”的具体划分标准、对应监管要求等仍未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仅地方层面出台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如天津市提出“风险分级、积极探索”的原则,而湖南省的工作文件则主要要求“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生物治疗技术的进步,异体细胞产品在细胞治疗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异体细胞的来源包括供者捐献的骨髓、外周血、脐带、脂肪等多种人体组织器官,涉及复杂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如何在确保捐献人知情且获得其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筛选合格的供者来源,并严格阻断产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体细胞买卖和变相买卖的发生,对监管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因此,在科研领域,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细胞的,基于《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机构应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人的生物样本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目前绝大多数细胞治疗产品是利用成熟体细胞或成体干细胞制备的,我国尚未出现获批上市的异体细胞产品(药品),相关监管案例也主要涉及干细胞自体回输。然而随着细胞治疗研发技术的发展,为规范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国亟待制定体系化的细胞研究与产业化应用相关的法律要求与伦理准则,特别是异体细胞及异体细胞产品研究与产业化应用立法。
三、国外细胞买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现状分析
(一)国外关于细胞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法律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美国 | |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CFR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FD&C Act)》) | 旨在防止因细胞、基因产品引起的传染病的引入、传播和扩散。 |
《公共卫生服务法案》 (《42 U.S. Cod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规定了对生物制品的监管以及控制传染病的法规(§ 262、§ 264)。 |
《人类细胞、组织以及细胞和组织产品的监管考虑:最小操作和同源性使用》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Human Cells, Tissues, and Cellular and Tissue Based Products: Minimal Manipulation and Homologous Use》) (它不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对FDA或公众没有强制约束力。) | 明确规定了“最小操作”和“同源性使用”的含义。 |
2. 欧盟 | |
《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Guideline on quality, non-clinical and clinical aspects of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cells》) | 该指南定义了科学原则,并为开发和评估含有基因修饰细胞的拟用于人类并提交上市许可的医药产品提供指导。其重点是基因修饰细胞的质量、非临床方面、安全和疗效要求。 |
《人类细胞药物产品指南》 (《Guideline on Human Cell-Based Medical Products》) | 该指南考虑到了目前的立法情况和以人类细胞为基础的产品的异质性,包括组合产品。申请人可以使用风险分析方法来证明制定和评价计划的合理性,并可以作为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的基础。 |
《2004/23/EC 指令》 (《Directive 2004/23/EC》) | 第12条: 1. 成员国应努力确保人体组织和细胞的自愿和无偿捐赠。 2. 成员国应努力确保人体组织和细胞的获得是在非营利的基础上进行的。 |
《1394/2007/EC号法规》 (《Regulation 1394/2007/EC》) | 该法规设立了先进疗法委员会(CAT),作为一个多学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评估ATMPs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跟踪该领域的科学发展。截至2009年6月,CAT发布了关于ATMPs分类的科学建议。 |
3. 世界卫生组织 | |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 指导原则5: 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它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 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 |
(二) 国外关于细胞买卖的相关监管案例探讨
1. 根据美国FDA官网报道,在2019年,某干细胞诊所有限公司、某细胞公司及其首席科学官因对一种由患者脂肪组织制成的干细胞药物产品进行了掺假的行为而收到了法院批准的永久性禁令。而在此之前,FDA在2017年便以警告信的形式中提出其未经FDA批准销售干细胞产品,并且严重偏离了当前的药品生产规范要求。美国司法部也曾多次试图为该诊所和被告个人提供与FDA合作的机会,以遵守FDA的规定,保护患者免受伤害。另外,FDA还提到其在申请另一项永久性禁令,禁止加利福尼亚干细胞治疗中心公司、加利福尼亚州某细胞外科网络公司以及两位医学博士在未经FDA批准的情况下向患者销售细胞产品,该项诉讼还在进行中。此外,迄今为止[6],FDA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步骤,通过向公司发出警告信等形式,使制造已知或可能违反规定的干细胞产品的诊所和其他公司或个人遵守规定。[7]
2. 另外在2018年,FDA同样以警告信的方式警告了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某基因技术公司及其总裁未经FDA批准销售干细胞产品,并且严重偏离当前的CGTP和CGMP要求,包括一些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严重的血液感染,该公司将脐带血加工成未经批准的人类细胞产品,并由另一公司进行销售。在该案例中,涉案产品并不满足仅用于自体使用或用于一级或二级血亲的同种异体使用。因此,该产品属于高风险类产品,同时作为药物和生物产品进行监管。为了合法销售这些产品,需要获得批准的生物制品许可证申请。在开发阶段,产品只有在IND生效的情况下才能用于人体,但该产品并未获得相关许可。而后,该案销售公司暂停了所有产品的运输,并主动召回了所有可能已经分销的涉案产品。[8]
(三) 国外关于细胞买卖的监管现状总结
1. 国外细胞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层面,首先,与国内相同,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了人体细胞的买卖或变相买卖。另外,基于《公共卫生服务法案》将人体细胞和组织分为低风险产品(PHS ACT 351)和高风险产品(PHS ACT 361)而构建监管体系的美国监管制度以及类似的欧盟监管制度,其底层逻辑和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完善的风险分级制度
FDA依据细胞和组织产品风险的高低,将产品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大类,其中“低风险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i.只经过最小程度的体外处理且不改变其原有生物特性;ii.执行与内源功能相似的作用;iii.未与其他药品或医材成分并用;iv.不会对受者的身体产生系统性作用,或用于自体使用或用于一级或二级血亲的同种异体使用或用于生殖用途。不满足以上任意一点的产品皆为“高风险产品”,须经FDA批准方可研发销售,同时FDA明确界定了“最小操作”和“同源性使用”的含义。
(2) 完备的细胞制备体系和市场
针对细胞制备体系,美国FDA和欧盟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指南,包括工艺相关指南、临床前期相关指南、针对特定疾病或特定细胞的指南、有效性和安全性指南等,基本实现细胞制备标准化。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Regulation 1394/2007/EC(先进治疗医学产品法规)》中还提出了“医院豁免”条款,即允许医生在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后为患者个体进行治疗,因此,该条款内容主要限定于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个体细胞治疗,对于通用型异体细胞治疗的可参考性较小。
2. 国外细胞买卖相关实践监管和发展现状总结
在实践监管层面,同样实行“风险分级制”的办法。根据上文总结的相关监管案例可以看出,若产品不满足仅用于自体使用或用于一级或二级血亲的同种异体使用的要求,即产品为异体细胞治疗产品,而未经批准销售将收到FDA的警告,且需要暂停产品的销售、运输并及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势必将造成一定的经济、声誉损失。因此,在美国的监管要求下,“高风险产品”,包括异体细胞治疗产品等,除需进行机构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向FDA申请注册其细胞/组织产品后,方可进行研发销售。
在严格的监管要求下,截至目前[9],以FDA和EMA审批为例,仅有一款异体干细胞移植疗法(Omidubicel[10])通过FDA批准上市;另有一款异体T细胞免疫疗法(Ebvallo[11])和一款异体干细胞药物(Alofisel[12])(异体干细胞疗法)通过EMA批准上市。
四、合规建议
结合上述目前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对于开展涉及人体细胞相关活动的企业机构,笔者倾向于建议:
1. 涉及人体细胞的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的医药机构,应取得相应临床研究的备案或许可等,确保具备从事涉及人体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如涉及获取和保藏人体细胞,应关注针对前述获取和保藏行为,是否对应构成诊疗活动或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以及机构是否对应获得或满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资质及要求等。
2. 充分了解细胞研究的整体情况,在此基础上,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了解需要满足的法律法规和流程、内外部审批等要求。如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的,需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并以协议方式明确人的生物样本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等。
3. 需要进口人体细胞的,应按照海关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件,并必须经过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等程序;此外,如涉及人体细胞出口,应关注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
4. 对于从事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机构,应严格获取相应资质和条件,并遵守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LP、GCP、GMP、GSP等)和细胞制备体系要求开展相应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
5. 持续跟进人体细胞国内外监管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更新和出台,如2023年5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对体细胞临床研究进行备案管理,对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及技术管理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此外,还需关注国内外实践相关案例的监管尺度,积极与国家和地方卫健委和药监局等监管机关保持沟通。
五、结语
对于细胞治疗相关企业机构来说,人体细胞是开展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的重要材料,而在获取和使用人体细胞的过程中需积极主动关注细胞买卖相关的监管要求。为更好的和国际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接轨,面对我国未来对于细胞买卖监管趋于严格和细化的趋势,应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推进细胞治疗的发展和创新,保障患者的各项权益,以减少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风险。
——————
注释:
[1] 参见(2020)沪01民终4321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20)鲁民申10727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2019)湘行再49号行政判决书。
[4] 参见:
http://gongbe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46/423448/3680335/index.html。
[5] 参见(2014)一中刑终字第2489号刑事判决书。
[6] 注:指该报道发出时,即2019年6月4日。
[7] 参见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ress-announcements/federal-court-issues-decision-holding-us-stem-cell-clinics-and-owner-adulterated-and-misbranded-stem。
[8] 参见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ress-announcements/fda-sends-warning-company-marketing-dangerous-unapproved-stem-cell-products-put-patients-risk-and。
[9] 2023年6月23日。
[10] 参见https://www.fda.gov/vaccines-blood-biologics/omisirge。
[11] 参见:
https://www.ema.europa.eu/en/medicines/human/EPAR/ebvallo。
[12] 参见:
https://www.ema.europa.eu/en/medicines/human/EPAR/alofisel。
作者简介
刘婷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现为中国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与转化联盟(CBIITA联盟)商务拓展专委会副主委、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研究会干事、威科先行医药行业智合规专家成员、中国合规专业人士协会会员等。
刘婷婷律师自执业以来精耕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主要为跨国药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阿斯利康、雅培、西门子医疗、默沙东、勃林格殷格翰、罗氏、百济神州、爱施健、美纳里尼、石药集团、天境生物、京新药业、凯因科技、邦耀生物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首家外资三甲综合性医院和顶级公立三甲医院)、医疗(生)集团、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保险公司以及专投医疗药械项目的专业基金公司等提供境内外投融资并购、跨境药械技术交易和合作、监管合规、争议解决及公司日常等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国内外多家知名药企开展多个跨境License in/out技术交易和合作开发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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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黄冠鸿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黄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在金融监管、风险与内控管理、生命大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医疗药械常法、合规融资交易业务领域,黄律师曾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罗氏诊断、美纳里尼、石药集团、京新药业、凯因科技、嘉和美康、健新原力、邦耀生物、祥耀生物、思勤医疗、勤浩医药、逻晟生物、帝奇医药、子瞻生物、纽安津生物、霖鼎光学、阳光医疗集团、哈特瑞姆心脏医疗集团、上海联影集团等医疗药械企业,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企业日常事务、研发及临床、运营和数据合规、境外投资、股权融资及BD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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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依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赵依红目前在华东政法大学已获得文学(英语专业)学士学位与攻读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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